举证责任 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9:06:10
不太明白这两条
《证据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负举证责任

《民诉意见》74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如果 饲养狗的主人为甲,乙是受害者,乙被狗咬伤,
####首先,乙起诉甲的狗咬伤乙,甲否认了其狗侵权事实,但甲又举不出证据证明 不是其狗咬伤乙的; 但是,甲又举出证据证明,乙的伤 是第三人丙唆使某狗所为(甲不能据证谁的狗,如甲的狗和他人的狗很相似,丙唆使狗咬伤乙被外人丁看见),甲要负责吗?

这样,证据规定 和 民诉意见 的适用并不一样啊 民诉意见规定的举证责任对被告来说要加重很多 应该适用哪个??

两者不存在交集,没有矛盾。

一,《证据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负举证责任。

这是对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被告动物饲养人必须对受害人或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通俗地说:你的狗咬了我,你要证明我有故意或过失或证明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才能免责。否则你就要赔偿我的损失。这样的举证责任有问题吗?!没有吧!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中的一种无过错责任,因此,饲养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是没有意义的,只能证明受害人、第三人有过错,才有免责意义。

二,《民诉意见》74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民诉意见》对侵权事实是“客观方面”的举证责任,上面的《证据规定》是对行为任“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两者完全没有交集。根本不产生矛盾。

民诉意见中对“客观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因为,特殊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因此,案例中甲如果不承认乙的伤是甲的狗造成的,认为是其他狗咬的,必须由甲来证明。

例如:假如,你的狗小黑咬了我,我告到法院,你明明知道是自己的狗咬的,却矢口否认,你说你看错了,咬你的不是小黑,而是隔壁家某某养的小狗小黄,这时,我如何证明确实是你的小黑咬的?很困难吧?

反之,动物饲养者却相对容易证明,比如:当天你的小黑在邻居某某家,有邻居证言一份,另外还有你家的小黑一些特征你是知道的,如果我当时说咬我的狗的特征与你的小黑不同,也可以证明不是你的小黑咬的。等等。

如果,最后双方都无法证明,那么,这时就要考虑谁主张、谁举证或举证倒置的问题了。

在特殊侵权中,饲养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当然要证明自己的饲养动物不是侵权的那只动物。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败诉责任。你站在饲养人的角度,当然觉得不公平,但是,从法律的中立角度,这样的举证倒置是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