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我解释清楚了给他100分:《行政诉讼》解释第20条第二款跟第三款是不是矛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5:22:50
第二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三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注意第二款中“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和第三款“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难道还有什么不一样吗?“超出”的部分不就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部分吗?我认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举的主体并没有什么不同啊——却做了不同规定:第二款让我们告上面的那个行政机关,第三款却让我们就告“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
相当混乱!!!!谁给我解释清楚了给他100分!

不矛盾。一个是未授权实施行政行为,一个是授权了但行为机构或者组织超出授权实施行政行为.因此在被告的认定上也是有区别的。前者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后者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超出授权部分并不等于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部分.建议你好好看看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