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遇到一个民事问题,请教大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0:23:10
您好!我遇到一个民事问题,本来事情条理很清楚但法庭迟迟不肯开庭审理,而且问庭长她也不给解释(庭长与被告有利益关系,一副很拖的样子,)请问我该怎么办?庭长这种做法合法么?谢谢!

庭长的做法显然不合法啊 他应该注重时效性
唉 你应该怎么做呢
中国法官现状就这样
大盖帽两边翘 吃完原告吃被告
唉 唉 唉
官司还是要打不过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了

1、庭长的做法不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还有你可以申请那个庭长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那就向上一级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