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拒绝审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4:39:23
“法官不得拒绝审判”的具体含义、出处及理论基础?

因为在房产商品化,购房热潮上升、业主日益增多的今天,人们不能不忧虑业主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四起的背景下,人们希望借此案形成恰当的模式,然而昌平法院的裁判不禁令人失望。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法院的理由。昌平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享有的四项法定职权中,并未规定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且本案中太平家园业委会也未向法庭提交业主大会赋予其起诉权的证据。

所以太平家园业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既没有法定职权,又无业主大会授权,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这种逻辑显然值得商榷:其一,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为执行机构,其起诉根本无须业主大会授权。执行机构不是受托代理机构,它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维护业主利益的日常代表机构,为了维护业主利益提起诉讼不需要业主的授权,或者说业主对他们的选举本身就是授权。

其二,业委会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不是《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物业管理条例》是管理法,而不是对公民的“授权法”。公民的权利来自于作为人的尊严,业委会的权利来自于社会需要,一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来自于其利益受到损害。法律至多只是确认人们的权利,而不是赋予权利。是保护公民权利使得法律有了“生命”,是法律保护公民权利而使其有了“灵魂”,谈论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可以说是本末倒置。

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简称禁止法官拒绝裁判),这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原则。但不知什么原因,耳边却充满了这样的信息,当公民权益受到侵犯,因为种种原因,法院不受理。从事理上讲,法院经费最终来源于纳税人,公民作为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也就是购买了服务,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国家设立法院,垄断了司法救济的途径,公民发生纠纷,法院不受理,那让公民找谁呢?也许,法国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对当下的中国、对太平家园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的价值: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