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销售人员,知道产品价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1:58:51
甲某于2005年12月在A公司担任销售人员一职,于2007年7月提出向该公司辞职,并申请将其提成结算。而该公司称:要走人的话,我就告你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要到法院起诉你,提成也不结算!
本案中,甲某与A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用工协议,在工作期间,甲某为该公司签订了不少销售合同,为公司带了极大的利润!
请问:
1. 甲某是否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甲某离开知道A公司产品价格是否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3. 甲某在离职应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参加劳动仲裁?
请高手指点,谢谢!!

1.可以。
2.不构成,没有实际侵权行为。
3.主动提出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拿出诚意。如果对方无理刁难就走法律程序,该要的报酬不能妥协。
4.当然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