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租赁合同纠纷在深圳!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7:23:56
2006年8月8日,我与对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对方商场内的一个商铺,租期三年,时间自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月租8000,三交两押,三月一交,合同签订后,同时交纳租赁保证金16000及4000元税押金(因对方答应帮我办理工商营业相关东西),但由于对方是个大商场,想进去里面经商,得给对方所谓的筹建费(进场费)20000元,这一点在合同上没写明,但对方收取后有开加盖公司章的收条给我。
2006年9月1日对方未能如实交付使用,延至9月15日交付(有提前跟我说明,交租金就顺延半个月,也就是2006年12月15日交第二季度的租金)
后因商场人流量非常少,经营三个月,商场内90%的商户是处于亏损状态。经多次与对方协商,要求减免或免除商户的租金,并退返20000元的进场费,未果。在2006年12月10日,我因经营困难,搬离该商场。但对方,却在2007年6月25日起诉我拖欠租金6个月租金及日1%的滞纳金。
我想请问,非行政或事业单位,有权收1%的滞纳金吗?(当时没有注意看合同,因合同是对方打印好专门和商户签订的,条款里是有提到如逾期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有权加收日1%的滞纳金。)
同时,我因搬离租赁场所,合同可以自动解除吗?我们在签订的合同中有规定:如我方在正常营业时间连续停业超过三天的,视为根本违约。同时约定,如果逾期交纳租金超过十天,所交的租赁保证金视为违约金。所以,交纳的租赁保证金16000视为违约金。
我想请问是否违约后,仍然得继续承担后期的租金??

2006年12月下旬,在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有一百多号商户集体请律师打官司,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返还20000元的筹建费,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我们在2007年1月8日起草了一份书面文字,要求对方主动解除我们之间的合同。
后来,这个官司输了,我们又集体上诉,但二审终审后认定筹建费是月租金的补充,相当于一次性支付并在租期内逐步折减的租金,系我们租用商铺所必须支付的对价之一。
我想请问,什么是对价?

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
其实依个人观点,这笔筹建费并没有充分的理由作为对价来支付
不过作为弱势群体而且违约在先,甚至没有和商场解除合约
单从这几点看,对楼主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