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为量刑畸轻?什么为量刑畸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2:07:21
我问的是“量刑畸轻”和“量刑畸重”的各自标准是什么?

恩主要根据定罪情节
犯罪的成立条件,定罪情节是决定犯罪成立的事实,因而可以认为,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当然,定罪 情节与犯罪构成仍然有一定的区别,作为犯罪构成,它的存在离不开犯罪事实,但犯罪构成又不是那一个事实所能代表的,它是事实的整体,注重的是各种事实整合所形成的整体性,而作为定罪的节,则注重的是事实的具体性,是各种具体的情节,离开了犯罪构成事实,离开了定罪情节,也就没有犯罪构成。
第二,注重事实的基本方面。由定罪情节所要解决的是对行为的定罪问题决定,定罪情节所注重的是犯罪 构成事实的基本方面,而非全部细节。任何事实,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事物,在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角度观察,是独立的,它是“一”;而当我们把观察的视角转向事实的内部,就会看到它并不是没有任何内部结构,它仍然由一定的更具体的事实构成,因而它又具有“多”的性质,即某一个构成要件事实也是由若干情节构成的。
[2]在这样的事实中,作为定罪事实的内容,并不需要把某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情节均予以关注,只要把握其基本的内容就可以完成定罪的任务。由于定罪情节的作用在于定罪,因而对定罪没有作用的内容就没有必要在其关注之列。可以说,定罪情节关注事实的基本方面或称抽象的方面,是由定罪情节的作用决定的。定罪情节的这个特点,也就决定了在构成要件事实中也有量刑情节存在的余地。
第三,定罪情节起作用方式的非独立性。定罪情节是对具体犯罪的成立有决定意义的情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某一个定罪情节可以单独决定犯罪是否成立。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离开了其他要件的配合,任何一个事实,不管这个事实对成立犯罪有多么重要,都不能单独决定犯罪的成立,这是由定罪的特点决定的。定罪情节起作用的方式,不是单独决定犯罪的成立,而是作为犯罪构成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定罪情节一起决定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在决定犯罪是否成立这一点上,定罪情节的评判是综合性的
2.量刑情节的基本特征
量刑情节是指在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行为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判刑轻重的情节。如果说定罪情节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基本情况,由此决定了对行为人是否需要定罪,并决定了与该行为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的话,那么,量刑情节就是在此基础上具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确定的量以及行为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