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6:54:10
请问一个问题。我母亲2000年1月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人寿育英保险,2001年初她被发现患有鼻咽癌早期,经过几年治疗,2006年9月去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据称在我母亲的住院病历中有记录“病人口述有面部麻木、流鼻血的症状四年”,以此认定母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事实是在母亲投保之前并没有她自己陈述的病状,只是在医院看病时夸大了自己的症状。并且投保时的业务员并没有向母亲解释有关的条款内容,如实告知的内容都是由业务员待填,保单上的签名与母亲真实姓名有一个字不相符,在如实告知的选项中并没有涉及“面部麻木、流鼻血”之类的症状。
不知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请给予帮助,谢谢。

首先,你要了解该产品是否需要体检,如果需要体检,而已经体检了.保险公司承保,那么应该理赔.
其次,如果该产品是不需要体检的,那么就一定有一个身体健康告知书.该告知书具备法律效力.填写健康告知书后不需要做体检,但是有一个疾病观察期.你要了解这个疾病观察期是多长,一般是半年到一年.如果是在疾病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只会退回你的保险金,不会赔付,如果是过了观察期,应该赔付.

肯定拒赔。

您这样的情况我的客户中发生过。

一位大妈投了险一年后,去看病查出胆囊炎,医生说估计有两年了,问她两年前有没有肚子疼。天哪,天晓得两年前她是着了凉还是吃坏了什么?大妈一说有,医生立马在病历上写下两年病史。拒赔。

有一点您要注意,“医之好治不治以为功”,看病时不要胡说八道由着医生乱写。在看完病后请在三天内与您的代理人联系,因为医生在三天内会存档。存了档就有法律效应,不好办了。除非您让医生承认误填,由医生重写,但这么一来会影响医生的履历。

保险公司是以书面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的。您怎么解释都是无效的,法律上也是如此。正所谓“白纸黑字”。

最后是代理人的问题,我相信您不会胡乱责怪代理人,但是除非您能举证,否则法律上不会承认。

在投保时请选择核保严格的公司,虽然手续会麻烦一点,但是后遗症少。

只要你当时填了告知的那张单以后,就表示业务员已经向你解释清楚了。
那上面的名字表示你承认业务员向你解释明白了

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你的

不过,可赔可不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大多会赔

网上一个个回答的都说平安售后好,可是就我所知,平安其实名声在某些地方相当臭

如果你母亲在投保单上亲自签了字就表示业务员已经把条款告知清楚了,这样就是你母亲没有如实告知……

还有没有证据的话,话可不能乱说,你自己有证实平安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