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管理教师时是否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0:52:15
高等学校管理学生学籍学位,作为行政主体,可以适用行政诉讼,这已经是通说了。但问题是,如果高等学校的侵权对象是高校教师,能否适用行政诉讼救济?换言之,高校在教师管理中(如将教师违规待岗、开除等),能否通过行政诉讼救济?有人说,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法》的授权管理教师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可以做行政诉讼的被告,不知此说能否成立?
如果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公务员法救济,如果说将这类纠纷视为劳动争议的话,高校教师又不能援引劳动法来维权(地位还不如体力劳动者、民工了),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救济途径?

如果将这类纠纷最终以民事纠纷来处理,由民事审判庭受理裁判,这对教师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这明明是行政行为,如果视为民事纠纷,则双方负有平等的举证责任,而实际上,一个普通教师面对庞大的单位,举证无疑是困难的!而行政诉讼明确要求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由被告对其行政合法性做出证明!学校开除学生,要由学校举证,管理教师在道理上是一样的!

高校教师既不是公务员,又不是体力劳动者,究竟怎么维权?

高校管理学位是有授权所以有主体资格
开除内部教职工怎么可能够得上行政行为呢
将教师违规待岗、开除等属于劳动争议
补充
完全不涉及公权利所以民事争议是没问题的

我想楼主可能还有些误会 劳动法适用对象不只是体力劳动者 其实体力劳动者如雇佣也是不能适用劳动法的 而教师不在劳动法某条排除范围内 汗 法条背不下来楼主自己找吧
民事争议完全可以引用劳动法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是用人方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其实比倒置还厉害所以不用担心
另外 为什么非要打行政呢 现在我国行政诉讼情况你不知道么 再说了行政诉讼最多也就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号称国家不赔偿法 你能得到多少救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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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能针对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