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0:10:42
会计法规规定,管理费用里的招待费用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计提福利费不能超过14%.请问除了这两个,还有其他的规定吗?

会计上没有对交际费、福利费等作出限额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税务上对交际费、福利费有一定的限制,只要票据合法(一般指合法发票)并在年底按照标准测算并对超支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交际费:
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只要指缴纳增值税收入)
(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只要指缴纳营业税收入)

内资企业: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没有区分营业税的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

工资:外资没有限制(备案即可),内资不能超过1600/月/人。

福利费: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

工会经费: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

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总额或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各地不一,请查找当地规定。

由于涉及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比较多,以及内外资又有不同之处,在这里就不一一列示了,可以参考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比如还有捐赠、借款费用、广告宣传费等。

会计法规没有规定“业务招待费”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只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上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有个规定:1500万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的超过部分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