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4:28:50
被告人张栓厚,男,1951年8月5日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12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栓厚与被害人王德恒之妻张某某通奸长达数年。1997年12月4日20时许,王德恒回家后见其妻不在家,便去张栓厚的住处寻找,在张的院门外遇见张栓厚时,因王德恒询问其妻是否在张家中,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王德恒跑回自己院内,被告人张栓厚也随即追至王的院中,用拳猛击王德恒头部,将王打倒后又用手扼其颈部,致王德恒被扼颈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张栓厚恐被王的家人发现,将尸体拖至距现场200米处的一空院中。作案后,被告人张栓厚逃至锡林浩特市,于1997年12月6日由其兄领至锡林浩特市杭盖派出所投案。张栓厚归案后,在当天的前两次供述中,张栓厚称被害人是被其猛击头部倒地后因高血压病死亡。在当日的第三次供述中,张栓厚才如实供述被害人是被其勒颈死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兰察布盟分院以被告人张栓厚犯故意杀人罪,向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栓厚行凶将他人扼颈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张栓厚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8年8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栓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栓厚服判,不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兰察布盟分院认为,被告人张栓厚由亲属送至司法机关,不是自己投案;在公安干警抓捕过程中欲挣脱逃跑,并以头部撞墙企图自杀;审讯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推卸责任,自首情节不能成立。遂以“不属投案自首”和“量刑畸轻”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栓厚与被害人之妻长期通奸,当被害人发现妻子不在家时就到原审被告人家寻找,被害人没有过错,而原审被告人张栓厚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原审被告人张栓厚虽有自首行为,但其与被害人之妻长期通奸,在被害人到其住处寻找妻子发生厮打后,追到被害人家中,采取扼颈手段将被害人杀死,情节特别恶劣,故虽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因此,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栓厚的量刑显属不当,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8年11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任何判决都符合法律

自首问题吧 我想你问的可能是这个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判决区别在是否构成自首上 按照98年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自首的认定是正确的 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生效后仍做出不是自首的认定的确不当
虽然罪犯犯罪情节比较恶劣 自首只是可以从宽 关于能死缓希望你这样理解 这样判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投案 减轻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险 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还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