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什么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抗辩事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21: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表述是什么意思?

也就是信用证当事人不能以信用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
间之契约做为影响信用证交易之工具.亦即信用证交易具有
独立性之特质.

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与原售货合同没有关系了,成为一份独立的文件,所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信用证的有效性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