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律上困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8:00:01
我今天看到报纸上一篇报道...
提到一个人(A)在酒吧强奸了一个DJ....最后法院身旁结果是...A被判刑,被罚款....没了...
后来受害人提出,让A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却驳回,说:A已经受到应有惩罚,就不需要对被强奸的DJ做补偿了??
对嘛?????????
我怎么感觉法院不公平呢??
为什么不给受害人补偿呢??

我把法律规定粘过来: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前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