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严重的婚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8:25:57
一个男人在失落时找到了A,一起生活算来有4年多了,且有了一个儿子现2周岁.在一次外出工作时男人遇到了B,觉得B就是他要找的女人.B也觉得男人也是她这一生中要找的男人,两人一发不可收.两人决定终身相守.A也觉得问题严重,提出儿子给她抚养,就离开这个男人,可男人又不舍得,请问各位高手,这个男人应该怎麽跟A提出分手,且把儿子带在身边呢???
男人跟A是没有登记结婚的,且男人已经跟A协商过把儿子留在他身边,但没有用A一口否认男人出多少钱都不能把儿子给他,如果不把儿子给她其它一切免谈,也就是说她会死懒在男人身边,不会让男人跟B在一起.

由于双方没有婚姻登记,则不是婚姻关系,对于因子女抚养产生的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只有通过法院判决了,你要向法院证明你有能力抚养孩子并且孩子更机比跟A能更好的发展,否则很难让孩子跟你,一般法院都把孩子判给女方的多

1:和A协商解决。从对孩子跟谁最有发展前途入手进行说服或利用经济手段解决。
2:通过法院,你要向法院证明你比较有能力抚养孩子,有利孩子的发展;并且孩子如果跟A不可能有更好的发展,这些也同样需要证明。你关键要向法官证明----你有雄厚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文化修养以及有口皆碑的良好的道德品质。
祝你顺利!

不知道这个男人又没有与A办理结婚登记,如登记结婚了,只有诉讼离婚。因为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不可能协议离婚。
如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接分手,处理孩子问题就行了。
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