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39条 悬赏30分 回答满意再加20 求高人用通俗语言表述清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0:45:13
第39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请用类似“甲乙双方协议。。。保证人丙。。。”这样的语言表述。。。
我的问题完全不懂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比如我觉得甲欠乙债,保证人是丙,之后,甲乙协议——甲再向乙借一笔钱用来还之前的债务,对保证人丙来说,他所担保的那个前债已经消灭了,甲已经还给乙了,至于新借的债务,保证人丙根本用不着承担责任啊。。。。39条到底在讲什么东西啊?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债务人再借一笔款再找一个保证人来保证,用来偿还已届清偿期的贷款.而再借的这笔款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用来清偿以前的贷款的,这个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前后两笔贷款是一个保证人,这个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张三从银行借了500万,李四是保证人,这笔借贷快到期时银行要催账,张三和银行协商又借500万,这500万是用来还前一个到期的500万的,王五是保证人,王五不知这笔贷款是用来还贷的,王五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李四,那么李四对后一笔借贷也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