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土地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2:29:35
10多年前王家找到我家换地,我家有2快地A和B,因为我家的A和王家的地在一起,所以就把B地换给了他,换完地王家就离开了,去了新疆,现在10年后,老家修路,我家的A地就在大路旁也就是变成了门面房,他又找到我家还要换过来,他在我们老家都没户口了,请问这个地是我们家的还是王家的?现在出现了纠纷不给王家,王家就到我们家闹,请问有什么解决的方法?
协商给王家钱,要不我家同意换,王家给我们家钱?好象是个无理的要求,要换的是王家,不换的也是王家,现在地变好了,就要换过来,那我家不是很吃亏,不给行不行?如果打官司赢的几率有多少?现在就没有讲理的地方吗?

互换后土地使用权归你家,增值这种现象法律上称作射幸,利益归你们
如果以前有土地承包合同的话,就是直接依据,县级机关也有备案
纠纷解决参照绿丫

你家的,他都没户口了,那么他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消灭了。
可以报警。

土地使用权属于你的,如果协商不了,可参照下面土地法条款: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