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企业“通用网址”值多少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22:48
我注了一些著名企业的通用网址。。。比如说。康佳。。三星。。或者是食品类。。今麦郎。。青岛啤酒。。之类的通用网址``请问能卖多少钱。。属不属于侵权范围之内。。。相关的刑法是什么?!!

如果有正确的回答。我会追加100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 :
  ......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