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9月1号房屋又要交个什么税?有知道情况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6:11:45

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20日内 向财政部门缴纳税款。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财政部门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征收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财政部门征收、代扣契税或耕地占用税。
  四、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或已以各种名义收取纳税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纳税的,因受托人未能如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仍须承担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从200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不依照本通告第二、四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滞纳税款所属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应按照2001年4月28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税款所属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统一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瞒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发票等)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财政部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