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塑料加工公司,因义务量增加,现请临时工上班,请问在工资结算时怎样做会计分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35:57

如果你签订的是用工合同,就属于你的员工,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此时不需要发票,按照正常的工资手续操作即可,需要对全部收入减除社保、住房公积金后超过1600元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计算)。

如果签订的为劳务合同或者没有签订合同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你作为支付方有扣缴义务,因此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不足4000的按照减除800后余额计算,超过4000的扣减20%;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申报并交税后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劳务费发票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没有发票,该部分劳务费不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账务处理:生产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部门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现金。 也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属于工资时通过应付工资计提,新准则改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后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你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地执行不统一,请与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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