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的一个问题,请指导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4:49:33
张某原来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和开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长期负责的甲公司大客户丙签订了3000吨的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那么对该合同承担义务的应该是谁?
民法中关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中有这么一句话: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那按以上这句话的意思来理解的话,是应该张某来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实际上对于这个案例解析是这样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后果由甲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请问各位,这个应该如何解释和理解?请指教!

丙不知张某已经辞职,且外观上足以使丙认为张某具有合法的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应有甲公司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但是因此的损失可向张某追偿

这个属于表见代理,严格讲题目叙述的并不严密,本题中应该是张某仍持有甲公司的职员证或空白合同而使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

所以说甲公司要承担责任
但甲可以向张 追偿是这样么??

首先要区分甲公司是否将张某的辞职情况通知了丙.如未通知,这属于特殊客户关系的表件代理.则甲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如所受损失则可向表见代理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