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徇私枉法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0:52:11
三者的区别。谢谢!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不可为而为知。因此主观方面不同。
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玩忽守职   徇私舞弊

举个简单例子,比如我是在修心的,今天 安排工作的时候,因为这个人跟我关系不太好,我就不安排他,但从表面上说,你是在安排人,你也是在做功德,但实际上你只要心中有这种念头,你不但一点功德都没有,而且要挂你一个污浊不堪的心灵。你在做佛事方面,你都敢徇私舞弊,这是什么罪过吗?你以为菩萨、天上的神灵都不知道?不要以为学佛了,就是菩萨了,你自己的心灵是否污浊,你自己应该清楚的。很多事情,自己不想 做了,就推给人家,还说给人家机会做功德。

给这个人、给那个人,里面有没有私心杂念啊?你们很多事情想瞒掉师父,你们是不是有杂念啊?这是不好的,这就叫“以任何偏见设立种种法”,实际上就是一个似是而非之相,所以,只是让人称赞而已,“其心行”,心的行为已经污浊不堪,“纵有修持,也因此心而污染”,就算你经常在念经,因为你的心有杂念,你好的心已经被杂念污染了。这种人“绝难得其真所行之道”,就是说,你不能得到你真正修行所得到的一个道路,因为你不能走上正道,就像你经常开车一样,你明明是往前开的,但你的方向盘老是晃来晃去,最后,你会走偏的。

“好名而恶实”,就是喜好名声,而实际上是恶实,也就是说,你为了名誉而去做一些事情,实际上你是很恶的心,这是修行的第二大忌讳。如果你们今天到东方台来是为了名、为了利,如果喜欢这个人,就多跟他讲两句,这些都是有漏的,都是修行的大忌。比方说,硬要出人头地,硬要在佛法上多讲话,这就叫犯好名而恶实。我们电  台有位节目主持人,在参加青年团开示的时候,就喜欢好名,拿起话筒,就说,“我是东方电 台节目主持人,我的问题是这样的……”,讲话的时候,恨不得所有人的目光都看着她,这叫修行吗?目的错了,人一定犯错。人不要有面子,面子是害死人的,在这个世界上,面子是最害人的,有多少人为了面子而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