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外国法制史比较题的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1:40:43
有一道比较题为:试比较中国、伊斯兰、印度婚姻家庭制度。请问我应该如何回答,请大家给出详细答案。谢谢大家!

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制约穆斯林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法的主要门类之一,亦称“穆斯林家庭法”、“私人身份法”,为教法中内容最充实、影响最广泛的一个领域。该制度以《古兰经》中的有关经文为基础,系在修改、补充“蒙昧时期”阿拉伯婚姻习俗基础上提出的一套较系统的宗教道德规范,曾对中世纪麦地那的穆斯林社团有广泛的影响。8~9世纪,经早期教法学家们解释、归纳、扩展,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得到统治者的确认,成为中世纪伊斯兰国家的婚姻制度,为沙里亚法院婚姻、离异诉讼案件的审判依据,至今仍有广泛的影响。它认为婚姻是穆斯林男女间的一项契约,具有法律、社会、宗教3方面的意义,它是夫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限制一夫多妻制、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具有互敬互爱、神圣结合的宗教意义。由于不同教派间互有差异,历史上形成逊尼派婚姻制度和什叶派婚姻制度,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间亦有细微的差异。原则上一个穆斯林只受所奉教法学派教法的约束,由本派司法机关受理婚事纠纷。

伊斯兰婚姻制度以《古兰经》、圣训、教法为依据。其内容包括:(1)婚姻:1.反对禁欲主义,凡穆斯林均须履行结婚义务,以利于社会的发展。《古兰经》云:“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16:72)。2.主张婚姻自择,反对强迫、买卖、包办。《古兰经》规定,女子可以自行择偶,“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自己的丈夫”(2:232)。3.婚姻资格。凡理智健全的成年(15岁以上)穆斯林均可结婚,未成年者经监护人认可亦可结婚,待成年后准许废除婚约而另行择偶(哈乃斐学派),男子可与“有经人”(即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女子)通婚,女子只能在教内通婚;禁止血亲和近亲之间通婚(《古兰经》4:22,23),待婚期(即伊达)未尽的妇女禁止再婚。4.提倡一夫一妻制,允许有限制的多妻。《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4:3)。早期伊斯兰教历史上一度实行多妻,意在建立稳定的个体家庭、保护无家可归的妇女和孤儿,以利于社会安定,并非主张无限制的一夫多妻制。5.婚姻类别。计有3类;符合教法规定的,称为“有效婚姻”(Sahi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