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怎样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8:21:56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那就不逮捕,或者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从看守释放后,视情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