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请帮帮忙.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21:09:00
我朋友在起诉离婚(登记二个月,登记时是为了出国.未举行仪式.后感到对男方不了解,不敢昌险),有一处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起诉当天男方将房证以夫妻名义更名到女方,现在房证已下来.
第一次调节时,说是共同财产,各得一半,离婚.双方签字.几天后,男方反悔,二次调节.男方说付2万元,离婚,把房证再更过来.女方同意,并当庭签字.付钱.男方又反悔.又将钱要回去了.
婚后另买了一处房子,房照是男方的.但签合同时的价格为避税.比市价低一半.现在要开庭了.法官私下说.一审判离难.而且财产在女方名下的房子一点得不到. 后买的有可能会判一半.

请问: 1一审能判离吗?
2这两处房子女方能否争取到一部分财产.
3如果能,如何分割.
无子女,才登记两个月

1,一审判决离婚比较少见,除非男方有婚姻法第三十二规定的几种情形,一般不会一审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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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婚姻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243.htm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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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认为两处房产均可要求。第一个房产由于男方变更物权人,因此,女方成为房产的共有人,因此,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关系。即丈夫对妻子的赠与。动产赠与以交付作为生效条件,不动产赠与以登记过户作为生效条件,由于丈夫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因此,赠与已经生效。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只要女方没有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的行为,赠与人就无权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二:合同法
  http://www.gdgs.gov.cn/cyfg/HTf.htm

  (赠与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转移前)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