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足之处,各方面的,详细的,高人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45:57

从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看大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

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是与大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应的一部法律,二者立法目的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安宁和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维护法》制定于2001年6月29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于2005年8月28日,时间相距四年零两个月。尽管《社会秩序维护法》制定在前,但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立法水平和体现的理念与价值仍然较为先进。
首先,就法律名称而言,《社会秩序维护法》采用了一个温和的名称,反映出该法的核心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反观《治安管理处罚法》则了采用了一个极为冰冷的名称,使人觉得这部法律的核心就在于管理,而忽视了其更进一步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这种名称的选择突显了现阶段大陆行政部门的思想逻辑,即管理,亦可称为管制。这一管理有几个涵义:行政部门是管理者;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使用的方法的单方的;管理是行政部门的权力而非义务。这种逻辑不改变,现在存在的各种行政弊端将永远不会消失。

其次,内容上的遗漏。1.缺乏与刑法罪行法定相对应的处罚法定原则的宣示。这一点在《社会秩序维护法》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违反社会秩序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本法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没有提及。这一内容的缺失有产生警察机关滥用治安处罚权的危险。

2.从新从轻原则的缺乏。从新从轻原则是新旧法适用的原则,《社会秩序维护法》第三条规定:“行为后本法有变更者,适用裁处时之规定。但裁处前之规定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规定。”而这一原则的缺乏反映出了立法者立法技术的不足和对公民权益保障的不重视。

3.阻却违法情形的遗漏。阻却违法是指行为人做出违法法律的行为但却并不产生违法效力的情形,最为典型的就是正当防卫。《社会秩序维护法》第11、12、13、14条分别规定了阻却违法的四种不同情形:依法令之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不可抗力。《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一问题上的失语同样也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低下导致的。

4.执行时效的缺乏。《社会秩序维护法》在第32条中规定“违反本法行为之处罚,其为停止营业、罚锾、没入、申诫者,自裁处确定之日起,逾三个月未执行者,免予执行;为拘留、勒令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