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有那些优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6:5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
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
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财税〔2001〕1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