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行为能力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之分;权利能力有这样类似的分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2:26:17

两者区别在于“行为”与“权利”的区别。

比如:选举权利就涉及年龄划分,按照宪法和法律,年满18岁的公民通常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这时又要考虑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否具有选举的行为能力。

选举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如果被判刑了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就仍然拥有选举权,根据法治原则和我国宪法,每一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包括智障者)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过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有些精神病人没有能力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应不参加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这时“拥有”和“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所以精神病人也拥有选举权,但没有行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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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权利能力也存在行使问题。有权利能力并不代表有行使该权利的行为能力。

比如:一个60岁的男精神病人,在60岁完全治愈之后,就获得了相应的行为能力,但是,不能说他权利能力也同时获得了,因为,他的权利能力从来没有丧失过。

他一出生就拥有了被教育的权利能力、被抚养的权利能力、成为中国公民的权利能力等等;18周岁之后他就有了选举权;22岁的时候他就有了结婚的权利能力;45周岁的时候,他就拥有了被选举为国家主席的权利能力。但是,由于他之前均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无法行使。

权利能力一般通过法律直接规定,比如民法中的始于出生结束于死亡,婚姻法中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