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内可以走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7:06:47
我是2007届毕业生,找工作的时候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规定工资报酬为1500,落户北京违约金一年两万。后来收到进京函,并与今年八月初来公司报到后马上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六年,见习期一年,但承诺工资为1000到1200。签订完合同后公司把合同都拿走了,到现在也没给我。
问题1:就业协议与合同中承诺的报酬不一致,是否合法?我能否以理由提出解除合同?
问题2:就业合同应该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单位都拿着是否合法?我能否以理由提出解除合同?
问题3:见习期内提出解除合同,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问题4:有什么方法,能合法的离开单位,而不付违约金吗?

1.就业协议与合同中承诺的报酬不一致,不合法,但是鉴于你在见习期内,工资低于正常时期工资是合理的,除非合同上写的1500是指明为见习工资,否则不能单因此解除合同~~

2.就业合同应该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单位都拿着是违法的~~但是也只能提出拿一份合同回来,因此解除合同,恐怕也不成

3.见习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赔偿违约金依当初合同是否注明,假如没有注明,解除也需要赔偿

4.假如要合法离开而不赔,只要公司主动把你开除就成~~比如说,长时间旷工不去上班~~~或是违反公司XX规定等~~

可以的,不算违约的

可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