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元朝的四等人制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3:23:17
在那本著作上有关于四等人制的记载,必须是古书如《元史》。

在民族政策上,全国实行四等人制,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这种制度来源于金朝,元朝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民族分化政策。蒙古人为第一等,其中又分为两部分,一是与成吉思汗皇族(属奇颜氏)同出于尼伦的蒙古人;二是被称为迭儿勒勤的蒙古人。

  第二等为色目人。据陶宗仪的《辍耕录》记载,色目人中包括钦察、唐兀、阿速、图八、康里、畏兀儿、回回、乃蛮、乞失迷儿等31种(《辍耕录》卷1《氏族》,第130页)。书中所载31种色目人中亦有同名重出或异译并存之误。大德八年规定,除汉、高丽、蛮子外,俱系色目人(《元典章》卷49《刑部·女直作贼刺字》十一)。

  第三等为汉人,又称“汉儿”、“乞塔”、“札忽歹”。《辍耕录》卷1《氏族》记载汉人有8种,即:契丹、高丽、女真、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所谓汉人,在元朝有两种含义:一是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民族;一是指云南、四川两省的人民,这是较早被蒙古统治者征服的地区。

  第四等为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即元朝的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的各族人民。他们是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南宋境内的各族人民。实际上,汉人、南人中绝大部分都是汉族成分,蒙古统治者为了达到其分而治之的目的,根据被征服的先后将其分为汉人和南人两等,利用汉人压制南人。

  当时,蒙古人和色目人各约100万人;“汉人”约1000万,南人约6000万。

  四等人的政治待遇及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居于统治地位,享有特殊利益的是蒙古人,色目人中的上层分子次之。他们是蒙古统治者的得力助手。汉人属第三等,也只是那些投靠蒙古统治者,为其笼络和利用的官僚地主和知识分子,他们的政治待遇及社会地位仅高于南人而已,而广大劳动人民则与南人同处于被严重压制的地位。南人中,即使被委任为官吏者也是过着苟安的生活(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发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