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临权的区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03:41

地役权是法定物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地役权人的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相邻关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所有权的扩张和限制,但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相邻权,相邻关系只是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相邻关系是法律对物权的最低限度利用的调节,只要所有权人在不给相邻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就是免费的,是不需要订立合同的,更不需要登记,而地役权则正好相反。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一般来讲,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经营的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相邻方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相邻关系是权利的限缩,是给予别人方便。
地役权是权利的扩张,是要求别人给予方便,是物权,有对世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