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方面问题,专家进!!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5:04:40
男女双方结婚后,现在小孩子快生了,就在这个月吧,
但男方要离婚,因为在外面认识其它女人了,
女方不想离婚,但男方坚决要离,女方应该有哪些法律方法保护
自己权益呢,或者在孩子出生后,如果还是离了,
孩子自己养呀什么的,
男方要给多少抚养费,

谢谢懂法律的朋友回答此问题,
越祥越好,我会加分的!!

你好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姻法》赋予了公民结婚、离婚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离婚的自由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的利益。特别是夫妻关系中作为妻子的一方,在生理上有其特殊性,因而法律对妇女进行了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保护了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但须注意的是,这并不是禁止男方提出离婚要求,而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只是在时间上对男子的离婚权进行了适当限制。当然上述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①无论婚前婚后,女方主动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而导致怀孕的;②女方有虐待、遗弃婴儿的行为;③女方对男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④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

  必须说明的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提出离婚是不受《婚姻法》第34条关于离婚的限制。因为一般情况下,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是出于紧迫原因。本人对离婚早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对女方、婴儿不利,所以法律对女方没有加以限制。
  2、关于抚养费,离婚后,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