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婶我叔买房子朝我奶借了3万元 借条上签的是我叔的名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4:21:16
我奶怕如果他们离婚的话我婶不还钱,
她说没证据证明是买房子了(如果是买房子的话当然是共同债务)
那如果离婚的话我婶该不该还钱???
(借条只写了日期,借款数目及债权人)

你婶、叔买房子朝你奶借了3万元,借条上是你叔签字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借条到期,借款人不还款,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能够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关于你叔叔和你婶婶离婚后,你叔叔向你奶奶借的3万块是否可以向你婶婶要求归还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该借款为共同债务,应首先用他们的共同财产来偿还,如他们离婚后财产已做分割,则双方都有归还的义务(不论是否离婚,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并不存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况)。
2、关于如何证明该债务系共同债务或是说为共同生活而欠下的债务,你奶奶只要证明该款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给他们的即可,至于如果你婶婶否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或主张系你叔叔私自欠下的个人债务,则由你婶婶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这点你基本上不用担心。

应该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也要还
除非能够证明是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 且为个人生活 的债务,另一方才不用偿还,但这要求证据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你婶也有义务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法条可以看出,只要钱是在你叔还没离婚前借的,不管钱是否用来买房子,都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就是说离婚了,你婶还是有还钱的义务。
除非你叔跟你婶有约定自己的财产各归自己所有,并且你奶奶还必须知道这个约定,如果你奶奶不知道这个约定,约定是不能对你奶奶产生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