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人发生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9:47:26
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人发生纠纷
可以选择哪里的仲裁机构?
谢谢,大虾们帮忙看下

1、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纠纷,不适用国际经济仲裁,双方只能选择国内仲裁机构。

  2、仲裁委员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也有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者可以共同约定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度。

  3、比如合资企业在广州市,双方可以选择国内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裁决,而不必泥于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但双方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必须明确。

  4、《仲裁法》部份条款: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项;

  三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 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