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发票惹的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6:46:38
我从地税局领取了一本定额发票,当时被告知要在每一页发票上都盖上印章(我单位印章){注:在一本发票一页都没有使用的情况下,每一页都先盖上章!}但由于我的工作人员疏忽少盖了几张,被地税局工作人员发现后,就给我单位发来了一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罚款200元.请问地税局这样做是否正确,是否有法律依据??而且在我不在公司时送来的处罚书,我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地税局工作人员说要等我(法定代表人)回公司后在交罚款,地税局人员不听,反而要强行拿去我公司的打印机,导致打印机发生故障,请问地税局工作人员这样做是否违法?我应该怎样使用法律武器(什么法?)来保证我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地是在山东!!

1、你的发票没有盖章,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地税局有权进行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合法的。
2、税务工作人员要强行拿走公司的打印机,这是不符合执法程序的,因为你公司并没有拒绝接受处罚。正常的程序是:先下达处罚通知,告知当事人限时交纳罚款,如果当事人拒不交纳,可对当事人的“相当于罚款金额”的财产进行封存或扣押,如果当事人在财产封存或扣押期满后仍不交纳的,可变卖或拍卖此财产抵交罚款。

这样看来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省略”了程序,另外有点野蛮执法。

如果您认为有必要:
1、可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赔偿。
2、如果对复议的结果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不在聊城,但是政策应该是一样的吧,在发票没有用的情况下应该问题不大啊.再说还没用完税务局怎么又查票了?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