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9条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6:10:56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完全由法律规定,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依司法解释,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可中止的时间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其法律效果是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
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并无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具体的条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