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狼狗伤人的赔偿责任和诉讼时效的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1:02:50
今年7月,我父亲被其单位老板所养大型狼狗伤右臂,长约14cm口,很严重但由于及时医治没有构成伤残,狼狗没有打狂犬疫苗,属于当地公安局禁养狗。
住院一月后出院,该次医疗费养狗人结清,扣留发票,称公司做帐。根据民法通则127条,我们知道赔偿主体不是公司,而是个人,由于需要该发票去保险公司索赔,请问该如何取得。
对方出具收据(我个人认为是一种协议),为对方公司所拟(不正式),称公司赔偿我父亲7000元,没有写养狗人的名字,最后一条大概是“解除该次事件所造成的一切债权债务”。狂犬病有一定潜伏期,伤害造成的后果是以后才能确定的,而追诉时效有20年,请问签了这个字以后这是不是就构成抗诉理由了,以后出现病情不能诉讼了,这个合同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只是个收据形式,只有一份他们公司保留,请问这个合同算不算重大误解或者什么不产生法律效应。对方是私人的企业的老板,是个在地方很大的企业,所以我父亲对诉讼不抱什么信心。
我们做了个鉴定出续医费6000元,这个在法庭上会采纳么?加上其它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有案例赔过),如果诉讼的话大概能赔偿多少钱? 我专业是学刑法的,对民法问题不太清楚,请大家就上面问题给我们做个解答,详细一点,非常谢谢!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承担责任;这个好确定;

时效是两年,适用民法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只要是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效就终止了;

你们签的那个“解除该次事件所造成的一切债权债务”绝对是无效的,违反民法的规定。

赔偿数额现在是无法确定的,您学法律应该知道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个很综合性的问题,对吗?

至于潜伏期的问题,由于这个是个专业的医学问题,建议您最好做个司法医学鉴定,视情况而定吧!

20年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那时算起的,所以又发作的话时效应该从那时候算起的。而且后来又发作的话应该算是新的情况,所以那协议的最后一条是没有意义的。
应该赔偿多少钱那就要看具体的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