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婚姻所生子女法律问题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38:40
某甲与一女子乙无证结婚(私婚),生有一女儿,后因各种原因,女子乙带女儿离家出走,后来甲又与另一女子丙合法结婚,十几年后,乙女儿长大成人,并已有工作(有固定收入),要求将户口迁入甲家中,但丙女不接受。
请问丙女做法是否可行,乙女的女儿要求是否合法?

1、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且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双方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符合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会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
4、关于双方当事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过后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会按照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5、如子女在两周岁以内或哺乳期内,女方存在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且久治不愈、有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父方要求与子女生活的,人民法院仍可将子女抚养权判决于父方
6、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人民法院会综合衡量与考虑双方的条件,稳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直系亲属有能力且愿意帮助照顾未成年子女,以及哪一方存在赌博、吸毒、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十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归属的判决。
7、如果一方已经做绝育手术或其它原因丧失生育功能、一方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长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人民法院会优先予以考虑。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1条至6条

我认为这和已子女是否有固定工作没关系应该说关系到继承,是这样的,继承法中非婚生子女是受法律保扩护的,相对之的话也就是说已子女也有赡养老人义务,还关系到认祖归宗的问题,楼上说的都对,丙不能干涉甲与亲生女儿相系,和禁止法律上的相认。

丙女做法是无理的,虽然乙女的女儿是私生女,但她也受法律的保护,也是甲的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