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债的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2:35:15
能较详细解释一下吗?谢拉

债的消灭: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经济生活实践,引起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债的履行:债务人已按照债所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实现“银货两讫”。债因履行而消灭,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消灭债的最主要、最正常的方法。因为只有通过债的履行才能满足某种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是任何违约金等罚则所不能取代的。

2.债的抵销 :凡同种类(特别是金钱)并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均可因互相抵销而消灭。例如甲项债的债务人是乙项债的债权人。而乙项债的债务人又是甲项债的债权人,此时甲、乙两项债称“对待”之债。如这两项债都已届履行期限而种类又相同的,它们就可以因抵销而消灭。如二者数额不同,也可以采用部分抵销而支付差额的办法消灭。如一方债务未到履行期限,而债务人自愿抛弃期限的利益的,也可以抵销。在社会主义组织间对待的金钱之债,需通过双方开户银行划拨结算,不得自行抵销。

3.行政命令:债可因有关的国家权力机关或管理机关的命令而消灭。如1981年财政部《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第3条规定:“债权、债务双方都是国营关停企业,确实没有偿还能力,逾期不能还清的,在取得双方证明并报请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作为呆帐损失处理,双方注销帐目。”国家因天灾人祸而免除某些地区农业贷款的归还,也是行政命令消灭债的实例。

3.国家计划的变更和调拨命令,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如某些根据国家计划所产生的债,可以因计划任务的改变或取消而消灭。这种债的消灭方法,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采用(如计划改变、取消,或整个经济作重大调整等),并不是消灭债的一般、正常的主要方法,同时,一般只是在国家机关、企业之间采用,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公民并不适用。

4.双方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可以产生债的关系,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即双方达成协议,相互放弃权利而免除对方的义务。但这种消灭债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对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应在事先报请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此种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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