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藏在元、明、清时期与中央政府关系不断加强的过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1:27:46

①元朝在中央设立宣政院,统领全国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②明朝在藏区设置卫所,任命当地藏族首领管理藏族事务。同时建立僧官制度,利用宗教管理藏族人民。整个明代,西藏各派势力都一心拥护中央政府。
③清朝先后册封了五世达赖和五世班禅,制定了以后历世达赖和班禅都须经中央政府册封的制度。设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与达赖和班禅共同管理西藏。还建立了金瓶掣签制度,加强中央政府对达赖、班禅转世的监督和任授权力。清朝和西藏地方的关系更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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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1280~1911) 蒙古族建立元朝,结束了宋、金、夏以及吐蕃、大理、回鹘等政权长期并立的局面,规模空前地重建起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从元朝开始直到现代,中国长期保持国家统一达700年之久,在这期间即使出现分裂或割据,也都是短时的或局部的。国家的长期统一,对于各民族的发展,对于民族之间联系的不断加强,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元朝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设立行中书省(行省),开创了以行省为地方行政区划的建置,将现在内蒙古、东北、新疆、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地的少数民族,都划在有关行省范围之内,并设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设澎湖巡检司管理澎湖、台湾。

与此同时,元朝在云南及其周围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广泛任用各族上层人物充当各级官吏,上起行省大员,下至州、县、镇吏,皆称土官,确立了土司制度。明朝进而在云、贵、川和西康等地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当时由各族首领担任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隶属于兵部,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隶属于吏部,皆世袭其职,授予符印,并建立了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制度。至此,土司制度趋于完备。它比羁縻府、州制度进一步密切了中央王朝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但是仍旧保持少数民族统治阶级对本族人民的奴役和压榨。清雍正时在云南、贵州等省积极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由清政府派流官代替土官),其目的在于直接统治少数民族人民和增加赋税收入。但是,在客观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封建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的过渡,加强了内地和民族地区的联系,有利于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扩大。土司制度的改变经历了很长时期,直到中华民国时代在部分地区仍有残存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