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守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17:05
15号前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

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

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持市

容整洁,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郊区城镇以及设在城区、郊区城镇以外区域的车站、码

头、港口、机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

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第三条 驻宁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查、警

卫、科研任务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第四条 禁养区外的个体养犬专业户、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须先

报经市公安局批准,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和《兽医卫生合格证》,再凭证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养犬的,须办理下列手续:(一)到当地公安

派出所登记,填写《养犬申请表》,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准

养证》;(二)持《准养证》,携犬至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类免

疫证》;(三)持《犬类免疫证》,至市公安局领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申领、更换《犬类饲养证》和犬牌,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申领、更换《犬类免疫

证》,按规定缴纳注射费。

第六条 区公安机关对准养犬每年进行一次审验, 收取审验费50元。

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对准养犬每年注射一次狂犬疫苗。

第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必须将准养犬颈部系挂犬牌,除领证、检疫、

免疫接种、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并保证准养

犬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准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因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