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划分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1:02:39
由于我姐姐结婚以后一直没有孩子(怀孕两次后流产,医院说是由于染色体异常导致,但不确定不能生孩子),现在我姐夫家提出离婚,我姐姐想问一下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我姐家现有一套住房,是由结婚时我姐夫家买的,房屋产权是我姐夫的名字,期间没有任何赠与协议,请问这套住房属于他二人的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参与财产划分吗?由于是他家提出的离婚,我姐姐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吗?是否属于赠与是看房屋产权证与结婚证时间的先后吗?(与他家在买房合同上的日期无关吗?)
结婚一年多。第三点我有点不明白,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才能算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呢?如果在领结婚证以后给的房子难道不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吗?任何协议没有的情况下默认的为什么不是他们夫妻二人呢?

先看看下面得法条,对你会有用得: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你姐姐家得房屋得所有权是归你姐夫得,原因如下:1.夫家买给自己得子女即你姐夫结婚用得2.没有任何得赠与与协议,这种情况下只能默认为是给自己子女得,如果有相关得赠与他两结婚或者协议,那就归夫妻双方共有3.房产证上得姓名也是你姐夫,这个房屋应该是属于你姐夫得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几年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