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8:30:49
甲委托乙进行技术开发,完成任务,双发均欲申请发明专利,事先没有协议约定,谁享有申请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技巧:

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
称;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
日、申请号。

甲委托乙,专利权应归甲方
但如果进入法律程序,甲方还是需要证据来证明双方直接的委托关系的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l.《巴黎公约》第4条A款第(1)项规定:“在本联盟的任何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者权利继受人,从最初的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起,在一定期间(称为‘优先权期间’)内,在联盟的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的内容的申请("专利申请日")的应当享有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优先权日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请的日期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b.优先权只适用于第一次提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内容。
c.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才有权要求优先权。同一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
d.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

2.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a.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和先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同一人”包括申请人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