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货员趁人不注意,把商品据为己有,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5:43:1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要求行为人担任一定的职务(管理或领导)?
1、售货员趁人不注意把商品据为己有,属于哪种罪名要看售货员在拿商品的行为中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则属于职务侵占罪,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采用其他方式秘密窃取则属于盗窃罪;
2、法律依据:
1)《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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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个人认为在上班时间,甲售货员对自己柜台里的商品有保护、保管的义务和权利,对同一组柜台其他售货员的商品则没有保管义务和权利。
如果是秘密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