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未做好,属于医疗事故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0:23:49
请大家耐心看完我的问题好么?在这先谢谢大家了
今年,因为一次以外,右手第四掌骨(即右手无名指所连接的手掌内的骨头)闭合性骨折,复位两次,都不能达到效果
医生建议我做手术,在断骨处打钢板,来固定骨头.
但是我做完后,经过两个月了,不但没有愈合,反而在握拳时,无名指中前端偏向小拇指
经其他医院的大夫研究X光片发现,在接骨打钢板是,主刀医生将我前端的断骨转了一点,来方便打空,安钢板.
原本操作右边的键盘的基本键位应该是:JKL;
但是我现在的无名指碰不到L,而是中指和无名指之间空了个L,只能按到旁边的;
无论我怎样努力也无法并拢无名指和中指
我是平面设计师,无论是打字还是快捷键都没有以前顺手了,对于这种影响我工作的结果,请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能否对院方提出控诉,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请个位帮帮我回答下吧,我实在是很苦恼,手已经这样了,希望能通过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手术之后,员工伤情并没有完全好,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