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不同规格货物不能同等搭配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4:55:52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门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授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请问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视情况而定。合同中对不同规格的货物能否同等搭配,完全在于当事人的约定,平等自愿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双方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的规格质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货物规格、质量的要求,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时买方可以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要澄清一个问题,合同中对不同规格的货物能否同等搭配,完全在于当事人的约定,平等自愿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双方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的规格质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货物规格、质量的要求,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时买方可以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
  在本案中买方完全有理由拒收其余的4/5,要求卖方退款,并要求卖方承当违约或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双方的约定,只有1/5的货物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