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时,柜台上写有“当面检查,概不退换”,若此事经电台暴光,商家销量大减,要赔偿商家精神损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39:23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消费者在展销会上买的,由于展销结束,厂商撤走,只好向电台反映。厂商要求赔礼道歉并赔精神损失,本案如何处理

质检部门出具了质量不合格证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售后服务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以告示免责】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可见,商家在柜台上写有“当面检查,概不退换”,这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质检部门出具了质量不合格证明,说明该厂商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

消费者在电台曝光这事情,这是消费者行使消法第15条的权利

第十五条【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社会对消费者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所以,消费者向电台曝光是符合消法第6条的规定,曝光行为没有对厂商侵权,反而厂商要求赔礼道歉并赔精神损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监督权.如果厂商起诉消费者,应该判厂商败诉,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消费者因购买不合格产品产生的费用,可以向厂商或者展销会主办方索赔

第三十五条【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