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这样的吗?急求法律援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42:10
我爸1995年用在农村的唯一住房向农村合作基金会抵押贷款50000元,1998年朱容基上台后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法院强制查封了我的住房,当时贷款已到期3个月,在贷款期间按20%的年贷款利率共还款4万余元,到期时本金还剩30000元.98年查封后再没履行还款义务.当时贷款时我妈并没签字(多年夫妻),法院查封时我爸妈都没签字.房子到现在都没处理,现在当地乡政府要求我们还贷并让我们以18000元的价格赎回,请问现在房子的所有权归谁?如果归当地政府那法院应该在多久时间处理?法院查封的法律程序是否正当?现在乡政府有无权处理房子?急求法律援助.致谢!

你好,本案中如果未经诉讼程序而法院直接查封房屋,其行为显然是违背法律的,因为贷款合同的相对人双方系你方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如贷款到期后,基金会未提起诉讼,则法院无权强行查封房屋(严重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你方,至于乡政府要求还贷的行为更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是提起诉讼,现在也早已超过时效(贷款期满之日2年)而成为自然债务,不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