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工作20年,后回内地工作退休后如何计算工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9:32:38
在藏工龄折算可参考以下文件:国务院(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82)32号,藏劳险字(89)047号。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等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规定折算工龄;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规定折算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40318
【实施日期】 19940318
【章名】 全文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
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
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
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
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
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
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
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
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
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在以后的
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
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