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孩子如何向父亲索要抚养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9:19:50
男女协议离婚,当时孩子6岁,协议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应每月探望三次,男方可自愿给抚养费,女方无权要求。男方一直未看过孩子。四年后的今天,女方如何起诉?可否以自己或孩子名义起诉要求男方给抚养费??

18岁前,或正在读中学为毕业的为成年人,可于18岁之前或毕业前向其父母索要抚养费。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自己全部承担未成年人的抚养 费用,但必须要有经济条件,否则,只顾两人赌气离婚,未成年人的生活不能得以保障, 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在生活需要时,即使有父母离婚单方承担生活费的协议或调解书,孩子依然有权向未在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解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人诉讼本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因此,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应当以子女为原告,其父或母作为监护人代理诉讼。 该诉讼女方应以该未成年人名义提起,具状人也应是该未成年人。

可以,以孩子的名义直接去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可以起诉。起诉是以孩子的名义,而母亲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全权代理诉讼。

当然可以,女方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有权向另一方要抚养费,变更抚养费.有约定的也可以更改.
女方是孩子法定代理人,享有孩子的法定权利.

告他 爷爷的 还是男人吗???

这先不谈孩子的父亲问题。真是很奇怪,怎么当初协议离婚时谈的条件是男方可自愿给抚养费,女方无权要求?难道过错方是女方?为了换取离婚的条件竟然放弃了孩子的抚养费?现在事过多年,又提到了抚养费的问题,这期间难道是女方这又发生了什么?严格意义上来说,我觉得是做母亲的对孩子的不负责任的直接表现。有些事还是要有个原委才好给于中肯实用的建议。同志们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