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的技术性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6:06:00
拜托了

1、表达自由。这是现代宪法所保障的最基本的自由权利。网络作为一种特殊的大众传播媒介,可以更加灵活方便地传播信息,因此,在网络中自由地表达思想、观念如何受到宪法的保护,以及在网络中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方式、法律界限,都是与宪法紧密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公共版BBS系统,更是表达自由的天地。

2、信息自由。为了提高政府在供给信息方面的责任,就必须研究政府上网工程的在法律上的必要性,在网络时代,政府是否具有拒绝信息上网的权利必然会引起宪法学的关注,也会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课题。

3、知情权。知情权作为公民所具有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公民能否通过网络来行使知情权,这不仅意味着政府是否应当开放公务信息的问题,还涉及到政府在多大的权力范围内可以对网络所传播的信息加以法律上的控制。知情权是公民用来对抗政府对网络信息行使控制权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4、隐私权。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民的个人人格在虚拟化的世界中也得到了反映,逐渐生成了“网络人格”。因此,能否在传统的人格权中包含“网络人格”,根据网络技术的特征来扩展公民个人人格权的范围,也是宪法学应当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

5、国家秘密。在网络时代,涉及到重要的国家利益的信息更容易遭到泄露,所以,对重要的涉及国家利益的信息如何针对网络自身的特点加以管理是网络给宪法学研究带来的新课题。尤其是对秘密标准的界定上,必须采用与传统密级管理不同的手段。

6、国防安全。今天的网络技术还不能有效地保证主权行为在网络世界的完全有效。所以,对政府网站的访问行为就必须施加国家安全方面的控制,特别是应当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建立起比较严格规范的政府网站访问责任,防止各种黑客事件的发生。

7、政府网络行为的法律效力。由于网络使得信息传递更为简便,因此,传统的政府行为有许多可以通过网上行为来完成,这样就必须保证政府上网行为具有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拘束力。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另外,政府也应当承担网上错误执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政府部门或者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了网上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8、网络使用权等。网络使用权是基于网络在现代生活中独特的法律意义而产生的,它不仅仅